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资金”)使用支出和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资金支持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发活动;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通过凝练重点研发领域和方向,组织每年度科技项目攻关,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科技支撑。
第三条 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任务,将重点研发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重点研发资金补助对象是在安徽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基础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公益科研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 重点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坚持聚焦创新、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重点研发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与设置,统筹安排重点研发计划年度预算,负责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发布指南、立项确定、项目验收、项目绩效、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科技局或中央驻皖单位、省有关部门及单位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管,按项目实施进度,监督落实项目经费使用及其他配套条件的落实或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相关事宜。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重点研发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预算管理,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五)项目负责人是重点研发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合同书(或任务书,下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六)项目合作单位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重点研发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重点研发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重点研发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 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
(二)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四)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建立项目法人单位间接费用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重点研发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每年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并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提前细化下年度重点研发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支出预算按照重点研发资金支出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理由及开放共享进行必要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项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重点研发资金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合作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经项目承担单位审签后,逐级申报至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重点研发资金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必须进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和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与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一同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核准后的预算细化方案提交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由归口业务处室对预警项目复核确认。对确认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将预算细化方案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批复下达资金。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重点研发资金可实行分年度拨付,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等项目直接费用预算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按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除提供必备的技术验收材料外,按要求提供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省财政资助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退回省财政。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省财政。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点研发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外科技合作项目中需明确外方投入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案,以及双方合作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分享关系。重点研发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重点研发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接受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序。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应建立重点研发资金绩效管理和督查制度,组织或委托开展重点研发资金管理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专项经费管理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记录。省科技厅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记入“黑名单”。
第三十三条 重点研发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科技厅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点研发资金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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