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参照省科技厅《关于2014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科高秘〔2014〕222号)有关要求,为做好全市2016年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1、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产品须区别具体规格型号,但使用功能、性能,产品结构、材料,设计、制造技术等无实质变化的系列产品不得重复认定;
3、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4、产品实行单独核算;
5、产品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和地方标准。无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须在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
6、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7、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15%以上。
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1、填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附件2),按照申报材料清单顺序及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2、各申报单位于6月30日前将一式一份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高新科(材料以拉杆夹形式装订),逾期不予受理。
3、市科技局按照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公布认定结果。
联系人:董 晶 丁 涛 2833433
三、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格式自拟);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1)
3、《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附件2);
4、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用户的评测报告等。申请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技术合同和相关材料);
5、产品标准;
6、企业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提出申请前一个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若无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可用2015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地税和国税审核盖章)代替;
7、企业2015年全年或2016年截至申请前一个月(单项产品销售收入须超过100万元)企业产品销售情况明细表,内容包括产品产量、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缴税等,以辅助证明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表中相关经济指标情况。
8、其它有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企业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重点新产品证书、火炬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等)。
9、国家和省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可提供验收证书;国家及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产品,可提供新产品证书。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检测(验)报告原则要求在2年之内,重大技术装备类产品可放宽至3年;查新报告、用户意见原则要求在1年之内。涉及特殊行业许可的产品,需提交特殊行业许可证明材料;涉及环保的产品,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