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2月,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配套文件的针对性、操作性,省政府决定对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创新能力评价5个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将国家重点新产品研发后补助实施细则纳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新制订加强实验室建设、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科技保险试点工作3个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补助资金从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单位获得的补助资金应用于研究开发,研究开发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按照《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4〕1000号)规定执行。
二、阜阳、亳州、宿州市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补助资金比例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20%。
三、各市政府对申请补助资金的相关材料严格进行审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省诚信数据库,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省科技、财政部门按追缴款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0日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围绕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市首位产业,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省、市(县)采取资金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企业购置研发所需关键仪器设备、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和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
第三条省、市(县)联动支持企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先行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再由省按不高于市(县)的额度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第四条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一)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二)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省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述奖励省级不重复安排。
第七条申请奖励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有关机构认定文件、市(县)先行奖励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第八条省科技部门在受理各市补助申请材料后,会同省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各市(县)先行补助予以认定,并提出省奖励补助建议,经公示、报省政府审定等程序后,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第九条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皖创新创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安徽创业的省内外人才团队。
第三条省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以投资入股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市政府应制定办法,积极招引科技团队到本地创新创业,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等方面给予支持,为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提供帮助。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当地首位产业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科技团队招引需求,省科技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政府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市政府审定的科技团队签订创业合作协议,明确市扶持措施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申请省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
(二)科技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三)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
(四)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五)市(县)政府支持每个科技团队的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且已到位。
第八条省科技部门通过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从团队质量、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商业计划书、市(县)支持措施等方面,对各市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提出当年支持的30个科技团队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公示。
第九条对省政府审定且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团队,给予以下支持:
(一)根据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意见,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对在皖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分A、B、C三类予以支持,每类10个团队,省扶持资金分别出资参股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
(二)连续3年以上销售收入或上缴税收增长较快,发展势头良好的B类、C类科技团队,可继续申请省扶持资金支持,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省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自协议签署年度以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协议签署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省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30%,每多完成的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直至达到100%。或在协议签署后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1年按1年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省扶持资金所占股权。
第十条省政府委托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省政府审定的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投资协议。
第十一条省科技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外事等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支持科技团队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处置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收益的50%。
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份奖励收入时,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管理制度。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本省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其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其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鼓励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休学在本省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
第七条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省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省后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市(县)。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省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第九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每年3月份应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单位主管部门和省财政、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条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拟评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用科技类人员,必须在企业或基层一线累计工作至少满1年,其中连续工作时间至少满半年。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以下简称租用单位),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
第四条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维护、运行和人员培训等。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省对管理单位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仪器设备更新的依据。对在年度评价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管理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管理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第七条省科技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提出管理单位补助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审定。仪器设备租用单位申请补助程序由市(县)自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财政性资金新购科研仪器设备,须由省财政、科技、教育等相关部门联合对新建科研设施和新购仪器组织查重和评议,实现省内同类科研仪器设备共享。
第九条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由省科技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实验室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验室,是指安徽省重点(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省级实验室)、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国家级实验室)。
第三条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聚焦优势企业、优势产业和优势学科,择优支持一批具有较好研究基础、面向优势产业发展需求的实验室,着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研成果转化水平,培育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实验室,省市择优共建:
(一)依托单位为我省企业的国家级实验室;
(二)依托单位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三)新申请建设的省级企业实验室,依托单位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符合《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本条第(二)项规定。
第五条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省级实验室,具备下列条件的,择优支持:
(一)实验室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优势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所属学科为我省优势学科;
(二)依托单位每年投入实验室的运行和科研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第六条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省、市(县)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且符合条件的实验室,连续3年,省里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对重点支持的实验室,进行年度评价、三年评估,实行目标管理、动态调整。
第九条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强化科技与经济对接、创新成果与产业对接、创新项目与现实生产力对接,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市围绕本市首位产业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重点目标,原则上确定1个科技重大专项领域。
第三条省科技部门统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领域,结合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需求,组织专家凝练并确定省科技重大专项,形成年度计划指南。
第四条省科技、财政部门每年公开发布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接受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周期3年,滚动支持,动态调整。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的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省强化统筹,组织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六条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先行补助不超过20%,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省每年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投入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省科技、财政部门建立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重点评价专项自主知识产权、关键共性技术、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目标实现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
第八条鼓励各市(县)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对企业争取到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在市(县)先行补助的基础上,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
第九条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推进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进科技保险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市为主、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支持各市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
第三条省、市(县)对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支持的对象为本省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先行开展以下科技保险试点险种: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
第五条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第六条投保企业每年按照省科技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支付科技保险费发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市(县)给予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报省科技部门。
第七条开展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保费费率,加强科技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理赔效率,积极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八条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我省各市的创新能力,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省建立简明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评价指标注重实体经济发展,注重支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条以省政府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为基础,设置相应的指标权重,评价各市创新能力总体水平和进步情况。
第四条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加权平均计算,按静态、动态、动态静态各50%比例综合评价。数据来源于省统计、商务、科技等部门。
第五条省科技、统计部门通过专业机构对各市创新能力开展评价。
第六条本细则由省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安徽省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