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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3-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优化全市科技资源配置,突出创新实效评价导向,引导、支持企业开展共性技术攻关或关键技术研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根据《铜陵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政[2014]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铜陵市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创新平台),是指在工业、农业或社会发展领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包括:铜陵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铜陵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铜陵市重点实验室、铜陵市基层临床医学实验室、铜陵市农业科技特派员创业链、铜陵市农业科技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级创新平台的主要任务为:

  (一)针对我市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发。

  (二)研发、应用具有市场前景和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

  (三)推进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交流;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四)规范企业科技管理和技术创新活动,为企业管理层在发展战略层面提供技术及创新决策咨询。

  (五)引导农业科技人员服务基层,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示范及推广应用。

  (六)整合创新资源,提升科技服务社会发展能力。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铜陵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的内部研发机构,有健全的研发管理制度和明确的研发目标;研发活动开展有固定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四)企业建立了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并对所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归集;

  (五)企业拥有授权的核心知识产权;

  (六)企业研发机构承担了与主导产品、核心技术关联的研发项目。

  第五条 申请铜陵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铜陵市重点实验室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是在铜陵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由多个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重点实验室必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依托单位在实验室、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面向学科发展,重点研究和解决对我市当前和长远经济发展带有方向性、基础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研究工作、研究方向、主要任务明确,现有学科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

  (三)依托单位具备承担和完成科研任务的能力,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四)依托单位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凡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其固定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研究人员不低于30%。

  (五)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良好完备,能满足研究或开发需要且对外开放服务。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

  (六)依托单位能为市重点实验室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及后勤保障,年科技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六条 申请铜陵市临床医学实验室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具备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及用于学科建设的较为先进和完备的硬件设施。

  (二)具有一名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专家牵头组成的科研团队。

  (三)有重点医学科研内容或课题。其中,医疗攻关项目不少于2项,并报卫生、科技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铜陵市农业科技研发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农业科技研发机构主体: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科技型企业,具备科技示范带动和产业开发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并有一名副高以上专家长期(全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开展科研和成果推广工作。

  (三)有研发和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申请铜陵市科技特派员创业链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由涉农科技型企业或农村新型经营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科技特派员单位牵头组成的产业技术联合体单位,并在铜陵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一名市级以上的科技特派员参与技术应用和创业服务。

  (三)科技特派员创业链能促进和带动相关上下游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铜陵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一)《铜陵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四)企业研发设备证明材料;

  (五)企业近二年获得的研发成果证明材料;企业目前正在开展的研发项目或研发活动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铜陵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铜陵市重点实验室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一)《铜陵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或《铜陵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申报书提纲可在铜陵市科技局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参阅)。

  (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铜陵市基层临床医学实验室、铜陵市科技特派员创业链、铜陵市农业科技研发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一)《铜陵市临床基层医学实验室认定申报书》或《铜陵市科技特派员创业链认定申报书》或《铜陵市农业科技研发机构认定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三)申报铜陵市农业科技研发机构或铜陵市科技特派员创业链的企业需提供科技特派员服务协议或产学研合作协议。

  (四)申报单位研发人员、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级创新平台认定程序:

  (一)自评、申请。申报单位对照上述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市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申报单位为在铜陵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二)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拟定市级创新平台名单。

  (三)公示和公布。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将拟定的市级创新平台名单在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创新平台补助资金进行审定。补助资金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四条 市级创新平台建设经费以申请单位自筹为主。经认定的市级创新平台,以后补助形式给予不少于10万元研发资助,其中:铜陵市基层临床医学实验室、铜陵市科技特派员创业链、铜陵市农业科技研发机构给予不少于5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市级创新平台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对于优秀单位次年继续给予不少于20万元研发资助,其中:铜陵市基层临床医学实验室、铜陵市科技特派员创业链、铜陵市农业科技研发机构继续给予不少于5万元资助。

  绩效评价第一次不合格者,提出警告,责令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者,撤销其市级创新平台资格。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纳入市科技诚信数据库,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